發生
森林火災的主要原因
森林火災的起因主要有兩大類:人為火和自然火。
①人為火包括以下幾種:
生產性火源:農、林、牧業生產用火,林副業生產用火,工礦運輸生產用火等;
非生產性火源:如野外吸煙、做飯、燒紙、取暖等;
故意縱火。
②自然火包括:
雷電火、自燃等。
據統計,因人為火導致的森林火災占總數的90%以上!
進入山林請謹記
森林防火“十不要”
如果“一不小心”引發了森火,造成損失,你會得到法律的制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
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北京市森林防火辦法》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有在防火區吸煙、燃放煙花爆竹、施放孔明燈等可能引發森林火災行為的,由區縣園林綠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企事業單位、旅游項目開辦者未按照本市森林防火設施建設規范建設或者配備森林防火設施設備的,由區縣園林綠化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拆除森林防火設施設備、標識的,由區縣園林綠化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不接受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管理者對用火的管理、要求和檢查,引起森林火災的,由區縣園林綠化行政部門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引起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承擔行政責任外,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火苗再小
也會釀成大禍
增強防火意識
森林防火,人人有責!